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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来说,除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的诱发因素外,还有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以及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作祟等;在认识上社会对家庭暴力也存在理解的误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种隐私,不可外扬。有关部门也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不予过问,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
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婚姻法》及其他法律之中,且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缺乏权威执法依据和严格的评判标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存在较大局限。而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法律的不完善,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这些都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威胁。有关人士认为,政府和立法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应起着主导作用,公权力不应袖手旁观。重庆市的“人身保护令”其实就是将家庭内部暴力转化为施暴人与国家间的对抗,通过国家公权力介入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目的,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新途径,将最大程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和蔓延,更加有效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利。
“人身保护令”无疑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法,但根本措施还在于要明确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地位,才能唤起各部门、社会民众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和关心。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建立起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