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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专家建言拆迁应更重程序,建责任追究机制

时间:2015-10-12 19:19|来源:|作者:|点击:
 ——专家建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专家名片

  王建平:《物权法》起草参与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施杰: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围绕其中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王建平和施杰两位专家,听他们细析“新条例”。

  增强“前置程序”,明确征收范围

  记: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是第二次。两次征求意见稿对比,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王:二稿最大的改变是增强了“前置程序”,即增强了民主性。比如禁止暴力拆迁的发生,要求尊重法律程序办事,增加了补偿原则等,这些都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体现现代法治原则的内容。

  施:二稿明确了征收范围。有些地区为了发展的需要,把不需要改建的地区进行了拆迁和改造,不仅造成了浪费,也损害了居民的利益。这一次明确了征收的范围,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就是说,征收土地要经过人大的审议,这些都是更加民主的表现。

  何为“公共利益”,界定还需细化

  记:“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一直是社会最为关注的焦点。二稿中关于公共利益的描述如何理解?

  王:按照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二稿中的界定比较宽泛,如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施:相比第一稿,二稿中列出了属于“公共利益”的多种情况,但仍然过于模糊。比如草案规定“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但是什么样的房子算是旧房?住了两三年的房子也可以称为旧房。另外,我认为还应严格限制“公共利益”的范围。例如“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这一条就不宜列入“公共利益”的范畴。

  法院执行强拆,有利被征收人

  记:二稿中由法院来执行强拆,会不会有难度?是否对法院的执行能力提出了过高的要求?

  王:二稿中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新规定本身有利于规范和制约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通过司法程序来拆迁,而不是行政部门自行发动拆迁,起码会有一个司法审查的过程;此外,和行政拆迁比较起来,法院的强拆程序更严格、更规范、更透明,因此是有利于被征收人的。

  施:但相应地,法院将面对更大的挑战。如当强制拆迁可能导致强拆后原居住人无房可住,但该房屋又确实属于强制拆迁的对象,在政府申请司法强拆时,法院也需在法与情之间谨慎权衡,这些都将加大法院裁判的难度。

  而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救济手段的不断完善;其次,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判决的独立性,尚需进一步保障,保障司法独立性将成为新条例保障拆迁有法可依、依法执行的关键。

  不低于市场价,是补偿的最低限

  记:在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上,二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否能有效保护房屋被征收人的权益?它应该如何细化?

  施:二稿明确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最低限——不低于市场价,同时没有排除可能高于市场价的情况,这是比较符合现实情况的。此次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回迁”的概念,就是对“不低于市场价”进行补偿的一种保证。

  “回迁”即意味着应该选择相应地段、相应位置来安排回迁,而不是迁到很远的地方;如果选择较远的地段,应该在面积上进行相应补偿,且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保障。

  此外,建议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增加被拆迁人的话语权。由于不少旧房的地价远胜房屋本身的价值,所以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折旧上,应设定一个上限,或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补偿来体现地段价值。

  【建言】

  应建立监督对话和责任追究机制

  记:二稿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做进一步改进?

  王:总的说来新草案的亮点很多,相对于第一稿是个进步。建议每个公民都认真研读即将出台的新政策,做到心中有数。但我们也注意到,在二稿中,各项规则主要针对因公共利益拆迁,没有对因非公利益和私人利益进行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况制定规则。这需要另外专门制定条例,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另外,条例施行后,还需要建立新的机制,一个是监督对话机制。建议由人大、政协甚至是媒体共同组建一个第三方监督体系。一旦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出现较大的不同意见时,政府不妨举行听证会,以保障民众的社会知情权。

  施:草案中明确了禁止暴力拆迁,和禁止断水、断电等不人道的做法,但一旦再发生暴力拆迁的事件,该谁来承担责任?因此还需要建立一个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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