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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买信息敲诈 3名电信内鬼都判两年多

时间:2015-10-12 19:19|来源:|作者:|点击:
 北京晚报讯(记者 张蕾)首例电信企业员工因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件,今天上午在朝阳法院公开宣判。三名电信行业“内鬼”,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2年4个月不等。 而购买信息的7名“私家侦探”也因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

  本案中的三名“电信内鬼”吴晓晨、唐纳宇、张宁,分别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三区分公司广安门外分局商务客户代表、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网络运行维护部监控中心主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亦庄区域中心中级坐席维护。三人对外非法出售、提供机主的个人信息、通话记录,其中吴晓晨、唐纳宇分别获利4万余元和2万元。

  而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是非法从事讨债、婚外情调查的5家商务调查公司。2004年7月至2007年4月,张荣浩与李洪建、任发等人注册成立了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5家商务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活动。据法院确认,张荣浩等人涉案的约定债务标的金额高达1087万余元,收回债务金额358万余元,收取酬金166万余元。

  因为张荣浩等人的落网,司法机关首次查到了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三名电信行业“内鬼”被追究刑责。据悉,在该案中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一起仇杀、一起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发生。

  记者注意到,检察院当初对吴晓晨、唐纳宇、张宁三名“电信内鬼”以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指控。但法院判决认为,上述7名被告人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当时刑法并未单独对上述行为予以规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溯及力的规定,该7名被告人的行为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于是,三人最终以为非法经营犯罪提供帮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获刑。

  新旧罪名量刑有何区别?

  非法经营罪与涉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非法经营罪侵害的是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涉公民个人信息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从量刑上来看,非法经营罪的最高量刑是5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最高量刑是3年有期徒刑。看似新罪名的量刑上限降低了,但打击更为精准,对于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这类群体来讲,威慑力更强。

  同时记者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后,对于明知个人信息将被用于非法经营犯罪而仍然倒卖的,仍然可以以非法经营的共犯论处。

  法院建议制定行业保密机制

  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朝阳法院走访了相关电信运营商,对电信部门工作人员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及原因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电信公司在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制度不完善、客户信息查询修改系统管理不规范、对泄露客户信息行为监管不力等问题。

  上午宣判后,朝阳法院分别向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电信行业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问题制定严格统一的行业保密规定,并定期对电信运营商的信息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形成有力的常态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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