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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4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21日上午,谌海涛携带一只装有两瓶汽油的电脑包从益阳乘车来到长沙。当日16时许,谌乘坐牌照为湘A17281号的机场大巴从长沙黄花机场返回长沙市区,当车驶入机场高速(S40线)12公里地段时,坐在车内最后一排的谌海涛实施作案,用打火机点燃渗透汽油的电脑包,在车内引发大火,导致2人被烧死,十余名乘客不同程度烧伤,车辆被烧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谌海涛因其个人生意受挫归因于社会不公,并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其行为造成了无辜人员的重大伤亡,犯罪性质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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