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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大炮】传播淫秽物品可处二年以下刑罚 律师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图片 等 其 他 淫 秽 物品,现在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也属于该罪。传播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譬如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人是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而该案件中的林某,虽然没有故意,但他在博客上没有设置任何密码,任何网友都可以观看,况且点击率很高,造成严重的后果,应该构成该罪。如果他将这些日记放在自己的电脑上不外流,那就不构成犯罪。一旦罪名成立,林某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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