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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副主任想拿拆迁安置房 把户口挂进同事家

时间:2015-10-13 10:05|来源:|作者:|点击:
 杨某今年40岁,2009年到六合区长芦街道工作,从2011年2月起,先后任长芦街道城建管理科副科长、拆迁办副主任、拆迁办党支书、城建管理科代理科长、科长等职务。而今年已60岁的刘某,是他的同事,曾任长芦街道副调研员。

  2012年,杨某听说刘某所住的村子要拆迁,他觉得,如果能弄一套拆迁安置房也不错。

  在与刘某聊天时,他想到一个方法,把户口迁到刘某家。这样一来,拆迁时刘某可以指认一间房给他。

  杨某解释,按照当时的政策,只有户口而没有房屋,是不能享受拆迁政策的,而“指认房屋”是针对农村无证房在认定归属时,户主说某一个主房或附房是谁的,如果没有争议,那么拆迁人员就按照户主指认的情况来确认归属。

  随后,杨某通过派出所的关系,把户口挂到了刘某家。

  指认房屋拆迁

  两人多拿了8万多

  2012年10月,刘某所在的村子开始拆迁。按照此前的惯例,指认房屋一般是指给户主的孩子、亲戚等,而刘某与杨某并非亲属关系,按理是要开会讨论的。但因为当时两人都在街道工作,这个讨论会并没有开,而且相关的拆迁手续办起来很顺利。这之后,两人总共领到拆迁补偿款约13万元。另外,杨某还将获得一套大约50平米的房子。

  如果不弄虚作假,刘某家本来能拿到拆迁补偿款4万多元。这样一倒腾,两人就多拿了8万多元。

  同事“出事”

  两人自首并上交赃款

  去年5月,拆迁办同事出事后,两人向街道领导坦白了违法行为,并各自上交了赃款。而此时,拆迁安置房杨某尚未拿到。

  昨天上午,两人涉嫌贪污罪,在六合法院受审,现场有几十位干部旁听。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和刘某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了下属拆迁小组成员的职务行为,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属于贪污,构成共同犯罪。检方建议对杨某量刑两到三年,对刘某量刑一年半到两年半,均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庭审中,杨某表示,2012年10月搞指认房屋拆迁时,自己并不是拆迁办副主任,也不是项目召集人。他的辩护律师也认为,杨某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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