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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我省《供热行业服务标准》中,从供热行业的服务、供热质量、运行保障、收费等方面作了基本规范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标准》提出,供热单位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供热和停热,不得延期供热和提前停热。如遇恶劣寒冷天气,可适当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当地政府应制定超出正常供热时限所产生费用的解决办法。供热期间,应保证居民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连续36小时以上停热或室内温度达不到16℃,供热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退费措施。
《标准》要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公开行业服务承诺以及报修电话,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置发生的各种问题,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