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划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前提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划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治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授教养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授教养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实学位长短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戎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实报考或在戎行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实讲演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