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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将检查GDP等统计作假现象

时间:2015-10-12 11:27|来源:|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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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工作:动员阶段为5月中下旬。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将对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第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订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人员抽调和培训工作。第三,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第四,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自查阶段为6月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应制订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努力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自查实效。自查结束后,地方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逐级向上报告自查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一是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与此同时,应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二是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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