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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6月3日电(记者 岳德亮 方列)随着互联网在中国普及,“人肉搜索”的社会影响也日益显现。近年来,中国各地立法机关纷纷出台各类网络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尽管法规起草部门一再表示,这些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不是“针对‘人肉搜索’”。但是一些专家却认为,类似的条文其实就是试图在控制“人肉搜索”上取得突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5月25日,由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的这条内容引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有媒体将其解读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的立法禁止。
“该条文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非针对‘人肉搜索’。”草案的起草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处长吴君青说。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规处处长陈建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一再强调:“没有这个说法。我们还没有开始释义,是他们自己解读的。”
尽管起草单位一再否认,但部分法律专家和网民则坚持认为,这条地方性法规是政府试图通过立法控制“人肉搜索”。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各地政府有意通过立法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的行动逐渐增多,浙江并非开先河者。比如2008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这是较早对与网络相关的“个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地方立法规定。
“人肉搜索”起源于论坛,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近年来,在中国众多的网络事件中,“人肉搜索”成为重要推手,屡屡扮演关键角色。2008年12月,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为开会时吸“天价烟”、戴“天价表”的形象被网友曝光,遭“人肉搜索”后引起舆论哗然,最终被查出经济问题判刑。
但也有一些网民认为,“人肉搜索”并非权力监督的一般形式,只可能盯住个别“倒霉蛋”。如果以牺牲群体观念中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为代价,去打倒一个贪官或者某个丑恶现象,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尤其在缺乏证据或者打错方向的情况下,“人肉搜索”非常容易出现失误,导致最终搜索出来的是与事件毫不相关的人。